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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表于: 2015-7-24 14:36:30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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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的新《農藥廣告審查標準》2015年9月1日起施行,以后做農藥宣傳廣告甚至是產品的宣傳單頁都要注意了,尤其是不能出現與其他企業(yè)產品的對比圖片及文字內容,不然工商查你個沒完沒了!

第一條 為了保證農藥廣告的真實、合法、科學,制定本標準。

第二條 發(fā)布農藥廣告,應當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及國家有關農藥管理的規(guī)定。

第三條 未經國家批準登記的農藥不得發(fā)布廣告。

第四條 農藥廣告內容應當與《農藥登記證》和《農藥登記公告》的內容相符,不得任意擴大范圍。

第五條 農藥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:
(一)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;
(二)利用科研單位、學術機構、技術推廣機構、行業(yè)協會或者專業(yè)人士、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、證明;
(三)說明有效率;
(四)違反安全使用規(guī)程的文字、語言或者畫面;
(五)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禁止的其他內容。

第六條 農藥廣告不得貶低同類產品,不得與其他農藥進行功效和安全性對比。

第七條 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評比、排序、推薦、指定、選用、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。

第八條 農藥廣告中不得濫用未經國家認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學的詞句、術語。

第九條 農藥廣告中不得含有“無效退款”、“保險公司保險”等承諾。

第十條 農藥廣告的批準文號應當列為廣告內容同時發(fā)布。

第十一條 違反本標準的農藥廣告,廣告經營者不得設計、制作,廣告發(fā)布者不得發(fā)布。

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。1995年3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號令公布的《農藥廣告審查標準》同時廢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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