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《廣告法》9.1日正式施行,農藥廣告要注意了 [復制鏈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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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中仁者 發(fā)表于: 2015-9-2 15:33:24 |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|倒序瀏覽 |閱讀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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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   備受社會關注的新《廣告法》今日正式施行。新《廣告法》總結吸收了舊《廣告法》貫徹實施多年來的實踐經驗,由原來的49條增加到75條,回應了社會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,從國家法律的角度對現行廣告管理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。
  據悉,新《廣告法》中針對農藥廣告專門增加了特有的幾項條款,這些紅線不能踩:
  新廣告法第二十一條:農藥、獸藥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:
  (一)表示功效、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;
       (二)利用科研單位、學術機構、技術推廣機構、行業(yè)協會或者專業(yè)人士、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、證明;
       (三)說明有效率;
       (四)違反安全使用規(guī)程的文字、語言或者畫面;
  此條法律規(guī)定了所有的農藥廣告必須真實可信,不可夸大或者斷言,并借用協會或者專家等進行宣傳背書,誤導非安全用藥。如“使用本產品必可增產”“某某機構推薦產品”之類的廣告語就存在違法了。
  新廣告法第四十六條 :發(fā)布醫(yī)療、藥品、醫(yī)療器械、農藥、獸藥和保健食品廣告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,應當在發(fā)布前由有關部門(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)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;未經審查,不得發(fā)布。
  此條法律規(guī)定了所有的農藥廣告在發(fā)布前必須經過農藥審查機關的審查,并且取得審批文號后再可發(fā)布,讓廣告發(fā)布有序進行。
  違反以上條款的,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(fā)布廣告,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,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,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,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,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,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,可以吊銷營業(yè)執(zhí)照,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、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。
  同時新《廣告法》對違法對象進行了明確,各方都有“責任田”。劃定紅線后,農藥廣告活動中的各方就該種好自己的“責任田”。新廣告法對廣告主(包括農藥經營和生產企業(yè))、廣告發(fā)布者、廣告經營者、廣告代言人、廣告監(jiān)管機構等各類主體的責任做了界定,廣告主對廣告的真實性負責,廣告發(fā)布者、廣告經營者、廣告代言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這里要指出來的是廣告的設計者或者創(chuàng)意者違反相關條款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新《廣告法》中也重申了不得使用“最”等比較詞匯。
  新《廣告法》的修訂明確了各類違法條款,并明確了違法對象,加重了虛假等廣告的處罰,增加了違法成本。新《廣告法》的實施應引起農藥行業(yè)企業(yè)的重視,加強廣告宣傳的內部審核,依法科學宣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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